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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公立医院现代治理权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潍坊高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表时间:2017/11/16 09:50:15

区人民医院:

   现将《潍坊高新区公立医院现代治理权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高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15日




潍坊高新区公立医院现代治理权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潍坊高新区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潍 高办字〔2017〕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高新区管委会举办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四条  区卫生计生局代表管委会作为医院出资人,具有举办监督职责,独立或配合有关部门行使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五条  医院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自主运营管理权。

第六条  医院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对管委会负责。

 第二章  区卫生计生局举办监督职责

    第七条  区卫生计生局对医院履行如下管理责任:

    (一)审议公立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等,配合财政局审议收支预算,指导医院党建工作;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医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配置整合资源,对既定发展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协调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配合编办确定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额数量、实行备案制管理等;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五)配合编办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六)对医院医疗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编办、财政局对医院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需要履行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八条  区卫生计生局下放的职责:

(一)中层干部的调整;

(二)内设机构的调整;

(三)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

(四)内部薪酬分配工作的实施;

(五)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第九条  以下事项,医院应向区卫生计生局及有关部门请示:

(一)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重要事项的拟定、修订、调整和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及国有资产处置;

    (二)人员配备总额、床位编制的调整;

    (三)重点管理人员的出国(境);

    (四)其他需要上级部门协调或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  以下事项,医院应按规定时间向区卫生计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要工作的进展或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和领导人员的分工安排以及干部、职工涉嫌违纪违法受到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三)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以及其他敏感性强、社会影响面大的事件;

(四)理事长、党组织书记、院长请假、休假、离开潍坊;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医院监事会应定期向区编办和卫生计生局报告:

(一)理事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运行情况;

(二)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区卫生计生局及有关部门对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以下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政务、党务及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

    (二)业务工作规范、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医患纠纷防范制度;

    (三)干部人事分配制度;

    (四)财务、资产、经济管理制度和内审制度;

    (五)物资和服务招标采购制度;

    (六)党风廉政、纠风、信访、综治维稳、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区卫生计生局配合编办采取如下方式,对医院实现运行管理目标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与医院理事长签订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据此制定考核方案,对医院理事长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与理事长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职务聘任、年薪(绩效工资)、评先树优以及其他奖惩措施挂钩;

    (二)对医院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开展医院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与医院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挂钩。

    第十四条  区卫生计生局配合财政局采取对医院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方式,对医院的财务、资产和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卫生计生局采取如下方式,对医务人员廉洁从业和规范执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二)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制度和诚信服务档案数据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医院应按照要求将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结果、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和工作业绩等录入诚信服务档案。

第三章  区属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医院党组织是医院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理事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加强医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医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全院职工推进医院科学发展,确保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部署在医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领导医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维护医院稳定,构建和谐医院;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医院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研究讨论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以及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形成集体意见;

(六)研究提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和中层正副职负责人等人选;研究决定医院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研究讨论内部机构设置;

(七)领导医院工会、共青团、妇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其他需要医院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医院党组织书记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会议;

(二)代表党组织签署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党组织会议决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医院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执行管委会的工作部署;

(二)依法运行和管理医院,实现医院运行管理目标;

(三)拟定和修订本医院章程;

(四)拟定医院发展规划、薪酬待遇、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科研计划等重要事项;

(五)拟定医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医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及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等;

(七)审议医院财务预决算和重大项目论证方案;

(八)聘任 (解聘)院长及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

(九)制定院长任期目标和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

(十)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一)编写和发布医院年度报告;

(十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十三)决定医院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医院理事长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落实理事会相关决议,承担分管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医院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医院行政、业务日常管理;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中层管理人员;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医院院长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

(二)主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业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负责医院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其他领导人员负责协助院长工作,按照分工安排开展工作,承担分管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院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医院财务资产、运营管理等进行监督;

(三)对医院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医院监事会主任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医院监事会签署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医院监事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医院监事会监事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

(二)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及建议;

(三)跟踪关注医院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监督评价理事、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医院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推进院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医院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制订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另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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